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楼盘上“挂”了巨型名牌手提包
法院判决一起借助他人产品优势进行广告宣传的案件
倪衷轩

  一个楼盘广告,却突出使用了“LV”包的形象,被“LV”商标所有者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告上法庭。是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闹市广告牌引发争议
  位于闹市的巨型户外广告往往格外引人注目,因而成了各企业费尽心思展示广告创意的舞台。上海延安中路、陕西路口处的大楼上曾经安装了一块大型户外广告牌,这是鑫贵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楼盘上市所作的推介。
  远远看去,这幅高300米、宽60米的广告中的女模特尤其显眼,她手里拎着一款LV手提包,令人不由将楼盘和时尚高贵的品位联系在了一起。巨幅广告不仅吸引了来往行人的注意,就连远在法国的LV商标所有者——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也觉察到了它的存在。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认为,这两家房产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而且“LV”手提包处在画面的最显著位置,是利用“LV”商标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房产项目的知名度,既侵犯了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两家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LV”告开发商侵权
  法庭上,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表示,被告将“LV”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用于广告中,广告中模特挎着“LV”手提包的画面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整个广告画面突出了“LV”手提包,消费者会误认为这是“LV”品牌的广告,或者认为路易威登集团投资了该楼盘,这种行为淡化或弱化了“LV”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而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借“LV”的知名度来提升自己房地产的形象,是一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两家房产公司则认为,争议广告使用的并非“LV”商标,而是“LV”品牌手提包,它仅是模特手中的一个道具,对被告的楼盘不具有任何标识作用,而且广告中也明确标出了楼盘名称、开发商,接触到该广告的消费者不可能只看见“LV”图案,而看不见楼盘、开发商名称等内容,不可能对楼盘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同时原被告非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既不存在“搭便车”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违法存在争议
  “这是一起随着广告业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被告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对此如何定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承办本案的杨煜法官表示,这种情况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一下子似乎很难作出判断。
  在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违法,主要理由在于:1、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模特手中拎的手提包系作为道具使用,“LV”图案标识的是原告的产品,原告的“LV”商标并不会因此广告行为而遭受丑化、弱化的后果,原告不会被误认为与广告商品楼盘有什么关联,原告的声誉也不会因此广告行为而受到负面影响。2、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3、被告系合理使用。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两被告在广告中使用“LV”包的行为是有恶意的,是不正当地获取利益。两被告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而故意直接利用原告的经营成果,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抬高其楼盘形象,获得了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优势地位,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边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边是代表了一个行业的广告的创意、广告的设计。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特点和司法具有引导性功能的特点,法院最后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作为“LV”商标的所有者,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投入巨额资金、通过长期经营才获得今天的声誉,原告的商标和商品也因此才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两被告为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而故意直接利用原告的经营成果,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抬高楼盘形象,获得了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优势地位,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对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另一诉请,法院则作出了否定的结论:“根据这一广告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
  杨法官解释说,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是争议广告中“LV”图案对被告的楼盘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
  “广告中虽然出现了‘LV’图案,但该图案是‘LV’手提包图案的一部分,而手提包又是作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现在广告中的。除此之外,‘LV’图案既没有单独出现在广告的其他部分,也没有与广告中出现的名称、广告语等连用,因此该图案并非广告商品的商标、名称或装潢,对广告商品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而从广告效果来看,虽然模特和手提包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画面,但另三分之二画面几乎布满了广告语、楼盘名称、开发商名称。因此,普通消费者不会认为这一楼盘是原告开发的,或与原告有利益关系,不会因为广告而对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